“在审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被调查人员工作认真负责,能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且单位提供了个人表现材料,所以建议从轻处罚。”
“对于审查组提出的建议,审理室在经过对案件整体分析研判、审理谈话以及室务会集体讨论后,认为不能仅仅依据被调查人员日常表现就予以从轻处罚,而应严格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以及被调查人客观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后果来分析判定。”
近日,针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行为在程序手续、定性量纪方面的分歧,在区纪委副书记的主持下,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纪委监委召开了审查调查与审理的“面对面”沟通会议。会上,双方依据查明事实各抒己见、热烈讨论,最终就被调查人处分档次达成一致。
为了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水平,东河区纪委监委坚持落实审查调查与审理部门审中“面对面”交流工作,通过查审联动、查审互辩,最大限度消除分歧、形成合力、达成共识,共同推动形成“审查调查+审理”案件质量共同体格局,为办案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多维度力量。
“审查调查和审理都是查办案件的法定程序,分工虽然不同,但工作目标、证据标准一致。查审双方应克服‘你查我审、各自为战’的思维定势,将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贯彻执纪执法全过程,站在共同为案件质量负责的角度,多沟通交流、多交换意见、多比较看法,坐下来摆事实、摆证据、讲道理,换位思考、通力协作,牢牢把住案件质量关。”东河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由案件审理室牵头,已召开审查调查与审理的“面对面”沟通会议10次。与此同时,针对审查调查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及疑难复杂问题,案件审理室以每月一期《案件审理温馨提示》的形式印发给审查调查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学习,同时制发《基层纪检监察业务参考》,为办案部门提供理论和业务学习参考。截止目前,已制发《案件审理温馨提示》6期、《基层纪检监察业务参考》2期。
“查审‘面对面’的措施非常实用而有效,通过沟通交流和提示学习,办案标准更加清晰明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得到了强化,一些不规范的办案习惯也逐渐被纠正,案件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表示。
作为严把“审中”案件质量关的一项有效措施,查审“面对面”在工作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东河区纪委监委通过落实案件“内审”工作机制、“三联审”工作机制、“自查+抽查+迎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全面加强对案件审前、审中、审后全流程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构建“案前标准同步、案中管理同频、案后联动同查”的案件质量“三同”保障体系,全力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水平。
“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高质量上。”东河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表示:“我们将牢固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全链条提升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夯实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基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纪委监委 张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