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前介入审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报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程序。提前介入审理这一环节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方法,并不是审理案件必经程序。
应符合条件为重大案件或案情比较复杂,存在很大的分歧意见等;办案部门已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定性方向或倾向性意见,并已经将案卷材料整理有序或成册;办案部门与审理部门协商沟通后提出意见,报办案与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主要任务是及早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情况,对案件中违纪事实认定,证据的鉴别与取舍和办案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为日后的正式审理工作打基础。在通过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定性量纪、办案程序等认真分析形成判定,进一步确定定性方向并提出补证意见和建议。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提前介入审理审核意见。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状况做出判断,确定下一步取证调查方向、对案件定性提出意见、对程序和手续的完善提出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所提意见要有利于处理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后所反馈的意见不能代替正式审理,并不能做为审理部门定案的最终意见,仅供取证时间段参考。提前介入审理不能代替正式审理,之后办案部门需要履行正式移送审理的呈批手续。(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左旗纪委监委 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