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学习研讨“审查调查15项措施”,将措施的运用和运用中存在的风险点、注意事项及运用规范化等问题进行集中研讨交流。
“审查调查15项措施”中对适用对象、适用要件和程序上的要求,有助于纪检监察干部更加直接、准确地用于日常问题线索的办理;恰当的运用15项措施中提及的注意事项能及时规避风险。和林县纪委监委机关迅速掀起学习“审查调查15项措施”的热潮,一时间业务部门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立即运用“审查调查15项措施”处置问题线索。
11月2日,县纪委监委接到上级纪委转办的对县里某同志的拟处分意见,11月6日我委接到涉及该同志公车私用的问题线索。核查组本着“快查、快办、快结”的原则恰当运用“审查调查15项措施”对线索进行处置。经查,违纪人员既有一般干部又有党员领导干部,县纪委监委已对上述违规使用公车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分决定。
今年以来,和林县纪委监委结合实际,不断强化对审查调查措施运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依规依纪有序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制定和林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对谈话、讯问等15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业务部室规范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提供指导。同时对县纪委监委各类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登记,采取承办人填报、领导审批、案管室登记编号、办公室盖章的使用流程规范管理。同时,对调查措施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并安排专人管理,确保每一份文书有存档、有记录,底数清、情况明。(李雯慧 郑晓宇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