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十四五”是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时点,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转型已成为当今时代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制领域的绿色转型是其中重要的环节,税务部门应推动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努力发挥税收效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一、“税、惠并举”推动绿色发展
税收政策工具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法宝”。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烟叶税“多税共治”,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在生产领域,一方面,通过对企业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激发节能减排动力。例如,采取淘汰煤炭等高能耗落后产能补贴政策、新能源利用补贴政策、节能技术研发及利用补贴政策等措施,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另一方面,采取征收资源税、环保税等措施,提升高能耗生产成本,以达到逆向激励作用。在消费领域,一方面,政府通过实施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政策、实施政府对新能源的保障性收购政策等,激发低碳环保消费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征收资源税、消费税及环保税等提升高能耗产品的消费成本,降低消费需求。绿色税收体系已成为我国现代化税收制度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手段正向引导和反向倒逼作用,促进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绿色税收体系的局限性
总体来说,我国现有关于促进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对于降低碳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高层次目标要求来说,现阶段的绿色税制还存在局限性,需要更深入地进行完善。
一是资源税税率偏低,调节效果不明显。在我国现阶段的资源税体系中,原油与天然气的税率为6%,而煤的税率为2%-10%,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决定的税率低于6%。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若依旧保持较低的税率,显然不利于发挥资源税的“低碳环保”导向作用。
二是环保税税目缺失,限排作用打折扣。我国现行的《环保税法》中,主要是对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进行征税。其中,大气污染物中并没有将对造成全球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如果不将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税收政策对控制碳排放量方面存在局限性。
三是消费税结构缺位,降碳效用有不足。我国现有消费税税收体系中仅有成品油税目能够体现出对碳排放的有效限制。作为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煤炭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消耗量最大的化石燃料,煤炭的燃烧会释放大量二氧化碳。2021年,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6%。对煤炭征收消费税能够调控煤炭的使用量,可以引导企业采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从而促进碳减排。从碳达峰、碳中和的角度看,消费税税目体系中煤炭的缺位造成了消费税未能充分发挥其对碳排放的限制作用。
三、推动绿色税制变革,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为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今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应全面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税制的结构性升级作为税收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稳步推进绿色税制的升级优化,推动促进生产和生活的绿色转型,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健全绿色税制
全面评价、审查和清理现行税收政策,逐步清理取消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并从不同税种、不同角度、不同环节增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逐步使税制在总体上更加“绿化”。
在资源税方面,适度提高煤炭资源税税率,适度拓宽煤炭资源税征收范围及环节通过增加企业成本约束其碳排放行为;完善资源税征收税目,将森林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通过征收资源税提高森林开采成本,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在环保税方面,一方面研究将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进一步提高重污染企业的环保意识,更好地发挥税收引导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的污染程度实施差别税率,出台更加规范、更加细致的条例,激励重污染企业减排降碳,从长远角度引导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投入。
在消费税方面,逐步扩大污染产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如将煤等主要化石燃料、电子产品、一次性包装物等逐步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针对不同排量的中轻型商用客车设计差别税率,抑制对大排量汽车的消费。
(二)加大减排优惠力度,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应加大对企业碳减排的税收优惠力度,通过对企业使用绿色能源予以税收减免、提供节能设备更新的折旧税收优惠等形式激发企业绿色低碳生产的内在动力。
在环保税方面,对环保税减征的档次进行细化,在现有的减征档次区间内增加几档新的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在达到第一档减排目标后有继续减排的动力,激励纳税人降低污染排放的主动性。针对企业通过环保投资、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的减排给予优惠政策,做到对企业减排与创新的精准激励。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企业所得税中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政策,需要定期更新相应的优惠目录。同时,学习国外经验,增加环保设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
在增值税方面,可以考虑拓宽对清洁能源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针对风力发电的即征即退政策推广到其他清洁能源发电领域,促进电力行业的低碳发展,推动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方向调整。
在消费税方面,对低污染的相关产品,如节能型电子产品、可降解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装物等予以减免税,对低污染型汽车给予消费税优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三)加强信息共享共治,完善部门协同机制
绿色税制不仅需要“多税共治”发挥作用,还需要加强多部门共治。以环保税为例,污染物排放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对污染物排放检测专业技术要求高。因此,必须不断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强化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与协同共治,继续完善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交警、海事等部门的数据互动、工作协作机制,将机制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进一步拓展绿色税收的“朋友圈”,提升绿色税制领域的共治水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推动绿色税制的改革升级,持之以恒推进税收现代化,实现绿色税制在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以税护绿”、“以税减排”的重要作用,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 陈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