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不行。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当前,内蒙古正处于“闯新路、进中游”的关键时期、吃劲阶段,要讲究辩证法,正确处理好发展和稳定、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不断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
坚持自治强基,由“一元管理”向“多元共治”转变。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枫桥镇干部创造性地提出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新征程上,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一要做到民事民管。制定社区公约、村规民约,约束群众的行为举止,如成立红白理事会对于宴席规格、礼金金额进行明确规定和监督,遏制铺张浪费之风。二是要做到民事民议。成立居民议事厅,对于重大问题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进行讨论,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的同时,畅通了问题反馈的渠道。三是要做到民事民办。学习乌审旗创造性提出的完善基层治理“三分吸附法”,鼓励退休干部、乡贤自愿成为网格员、楼长、调解员,公示联系方式和责任片区,让群众管理群众。
坚持法治保障,由“粗管乱治”向“精管善治”转变。内蒙古新春第一会中提到的诚信建设工程中,将司法诚信作为抓手,保障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一是带头守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诚信政府建设的宣传者、践行者、推动者,把内蒙古人讲诚信、守信用的形象立起来。二要全民普法。建设法治宣传长廊,开办法律大讲堂,每月定期邀请法律专家、法律工作者到社区和农村开展法律讲座,通过以案释法,让法律在群众心中生根发芽。三是治理用法。用好“代表+委员+法院”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自治区层面统筹,市县层面负总责,乡级层面抓落实,因时因事开庭问案、解决矛盾,鼓励村民旁听,解决问题的同时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
坚持德治教化,由“低效管理”向“柔性善治”转变。徙善不足以为政,徙法不能以自行。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但不能仅仅只有法治,只有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才能更好的做好社会治理体系。一方面,做好润物细无声的“潜绩”。要定期举办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的道德讲堂,通过优良家风的传承,提高群众的道德素养,定期评定“文明家庭”、“最美婆媳”等先进典型。另一方面,做好看得见摸得着的“显功”。运用诚信道德积分,成立“红灰黑”榜,定期对好人好事、违规违纪现象进行张榜公示,以道德评议和社会舆论力量破除陋习,通过惩恶扬善体系的建立,引导群众自发地赶学比超、崇德向善。
基层稳,天下安。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内蒙古要以“三治融合”为抓手,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实践创新,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以钉钉子精神,下足绣花功夫。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基层治理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效能。(张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