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纵观历史,法治与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着广泛的理论实践基础。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而在《晏子春秋·谏上九》提出,“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是古代的法治理论。国无法不立,法治社会的创建,需要坚持德法相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之中。
法治社会的创建,要重视立法之本。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人的外在行为是法治的重点,而内心世界是德治的重点。法治的内在动力是道德,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
法治社会的创建,离不开德治。推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道德约束。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辩证统一的,既可以相互制约,又可以相互转化。有时某些道德规范需要提升为法律规范,而在某些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辅以德政的真正目的是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步入正轨,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治社会的创建,离不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从思想道德上切实遵纪守法,自觉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当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每个社会个体将汇聚成整个社会推进“法治”的不竭源泉。(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 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