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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结合”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2024-01-22 17:08:42 | 来源: 贵州省镇远县江古镇人民政府

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环节,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参与主体不够广泛,往往只集中在少数人群当中,民众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信息传递不畅,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渠道有限,导致政策执行的结果与民意偏差较大;基层群众法治意识薄弱,执法部门执行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基层党组织弱化,存在重管理轻治理等现象。因此,需扎实做到“三个结合”,确保有效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党建与“群建”相结合。“火车跑得快不快,全靠车头带”,党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力量,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从硬性管理向柔性治理转变、传统粗放管理向现代化精细管理转变,有效地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确保基层社会治理方向。群众是基层治理的主体,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参与,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务能力,形成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基层民主是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要始终坚持治理为了人民、治理依靠人民、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同时,要加强基层民主监督,完善基层民主决策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是群众智慧、群众力量的高度凝聚,就必须要做到坚持集中领导、争取大多数以及尊重和保护少数的原则,才能达到充分发扬民主、正确集中的目的,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措施有效落实。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权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加强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水平。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也不是一劳永逸、面面俱到,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很多生活领域、细枝末节法律无法触及,就必须要发挥德治作用,以服务人民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好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作用,才能有效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袁文启)

责任编辑:李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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