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辞职是2022年底的十大反腐热词之一,其常见的一般有两种情节:一种是通过提前辞职退休的方式,妄图逃避因在职期间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一种是离退休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这两种情节是以“提前退休、辞职”名号试图掩盖腐败行为,从而逃避组织惩处,皆是明晃晃的“肇事逃逸”。
姜丽明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对腐败的惩处一逃再逃。她在担任金融监管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期间,以权换利,接受巨额利益输送,而后处心积虑谋划离职,企图通过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的监管时间差拉长腐败战线,逃避监管,一走了之。离职后,被利欲熏心的姜丽明仍在体制外“大展身手”,她到中国恒大任职,继续用原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一错再错。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邱平提前6年退休,退休后非常“慷慨”地主动要求放弃退休待遇,实则是提前退休提前享受退休前埋下的“果”。在岗时“办事”,卸任后收钱,将金融市场上的期权形式搬弄到了腐败上。“期权式腐败”的党员干部对行贿者讲“义气”,当下收钱不妥,等以后退休了再收扶贫钱。给予了行贿者充分的信任,却辜负了人民的信任。
不管是提前离职妄图人走“察”凉,还是利用权力余温政商通吃,又或者是在任不收卸任收的“期权式腐败”,这些现象的本质都是贪腐行为,都必然会受到追究。离职不代表脱离监管,辞职不代表辞去责任,反腐没有既往不咎,无论腐败问题隐藏得多久,腐败手段如何翻新升级,无论在职、离职,只要伸手必受纪法惩处,更何况“逃逸式”辞职的腐败手段并不高明。
党中央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是明确的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信号。“逃逸式”辞职的腐败行为背后,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环境下,腐败行为的“升级”。但无论腐败手段如何翻新,在高压反腐态势震慑下,腐败干部都将受到法纪惩处。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逃避不能掩盖问题,逃逸不会躲过惩处。腐败零容忍,惩处到个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马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