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不仅仅是一份职业,还是公权力的行使方式。所以在人民群众眼里,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就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言人,对公职人员进行必要的行为规范,是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得出的一个宝贵经验。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掌握了公权力,那么有些举动就不再是属于你的“私权利”,而是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言论自由”问题最具影响力。部分公职人员认为自己有表达意见的自由,所以在现实中和网络上对党的方针政策大放阙词,甚至将工作中掌握的涉密内容也公开拿出来当作抨击的材料。因为信息源头的公职身份,此类言论往往能在人际交往和新闻媒体中广为流传,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虽然能出到一时的风头,但随之而来的,是纪检部门的问责和处分。
“投资理财”问题最具危害性。部分公职人员觉得自己挣得太少,想靠着自己的“聪明才智”获得“理财收入”。例如入股、经营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专门为其设立不正当的竞争条件;或者是凭借工作中掌握的内部信息,提前购买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份;甚至是直接向管辖企业的经营者放高利贷。这类行为归根结底来说,就是把公权力当作敛财的工具,属于腐败行为的一种,对党和政府的危害极大,违纪者将会受到严厉的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个人隐私”问题最容易被忽视。公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每年都要向组织申报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收入情况、资产变动、家庭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经商情况等。这个规定能让组织详细了解公职人员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关系,有效防范了公职人员因家庭困难被迫违纪以及“裸官”等现象的产生。但出于不愿“泄露隐私”的心理,部分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相关情况,抱有“反正我没有违纪行为,不申报被查到了也无所谓”的侥幸心理。实际上,不如实申报本身已经构成了违纪行为,而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则是更大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开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才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选调生 聂思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