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是指在特定的村域内,由特定的村民主体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依据国家法治的基本精神、宗旨,结合本区域内的村风民俗,通过民主化的程序协商订立,用以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村规民约作为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通过村规民约的运用,从而推进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实施。但是在基层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意识“空白”。基层干部和村民大多都没有接收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对法律条款的认识也是知之甚少,致使有的村规民约条款与法律规定相重合,甚至是冲突。二是内容“离地”。与村民日常生活的内在相通是村规民约嵌入乡村社会的前提。但在实践中,村规民约的内容大多涉及上级要求,未能直面真实的乡土生活和村民利益结构,缺乏针对性和实操性,重义务轻权利、重处罚轻教育等情况直接影响了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进而影响其执行的效果。三是程序“背离”。出于责任落实和管理便利的原因,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往往被村委会、村党支部会议所取代,使得村民更多的是作为被约束对象而非自治主体。在制定程序上,有的村为加快制定任务的完成,没有组织村民广泛参与,搞闭门造车,或是简单的经村民签字认可等,导致千篇一律、脱离群众、脱离实际,造成制定出的村规民约“上得了墙”却“落不了地”。
关于破解村规民约制定难、执行难的几点思考:一是党组织和党员要带好头。要强化组织建设,强化党建引领,党支部在主持制定的过程中要做好政治把关,做好引导,党员要带头遵守、相互监督;二是要将制定主体还于民。要组织广大村民经过充分讨论,最后达成共识,提高村民的认同感;三是制定内容要接地气。要充分考虑本地区、本村实际,切忌图便利搞脱离自身实际的照搬照抄,造成制定出的村规民约难以执行;四是强化道德激励和约束。要完善村规民约道德评价机制,重视道德舆论的社会监管作用,通过发挥好道德模范等榜样的作用,激活乡村德治建设。(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委组织部 张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