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办法》就就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提出总体要求,对落实乡村振兴部门责任、地方责任、社会动员、考核监督以及奖惩等作出了规定,从制度层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明确责任要求,促进乡村振兴责任落实。《实施办法》分级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具体责任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
指定责任主体,保障乡村振兴职责清晰。《实施办法》强调省、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并对如何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作出相应的部署和规定。有利于推动各级各部门关注乡村振兴、研究乡村振兴、支持乡村振兴。
加强考核监督,巩固乡村振兴胜利果实。《实施办法》指出实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制度,加强对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评估评价。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将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和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安徽省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 陈筱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