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
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
近日
马家庄派出所查处一起
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案
行政拘留2人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娄烦县公安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2024年9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马家庄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案,行政拘留2人。
2024年9月3日11时许,马家庄派出所民辅警在辖区开展安全巡逻时,发现在潘家庄村有两人售卖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遂立即收缴了待销售的烟花爆竹,并将售卖烟花爆竹的周某某、徐某某传唤至县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男,33岁,娄烦籍),徐某某(男,31岁,娄烦籍)于近期在太原市购买了烟花爆竹并运回马家庄乡潘家庄村进行售卖,于9月3日正在售卖时被派出所民辅警当场查获。经询问,周某某、徐某某二人均对其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徐某某已被该局依法行政拘留。(宗飞)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作、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