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徐某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2022年8月18日起,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雅畈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2023年5月3日,徐某实施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其后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2023年8月9日,婺城区司法局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2023年9月4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23年9月9日,徐某被依法收监,婺城区司法局依法对其终止社区矫正。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在缓刑期间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达到了《社区矫正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