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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协议,助力濒临破产的企业重返“赛道”

2022-07-16 10:05:43 | 来源: 中廉在线

疫情期间

企业资不抵债

面对众多债权人

莫非破产清算是唯一选择?

经过法官多方努力

破产和解协议成功签订

为原本濒临破产的企业

带来生机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积极引导一家电气企业通过破产和解,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地清偿债权人债权,使企业获得了重生。

某电气公司面临破产清算,该公司所涉债务超百万,债权人为复工复产,亟需资金解燃眉之急。经破产管理人盘点资产后发现该公司竟无银行存款,也没有包括机动车、房产、商标、专利等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唯一有价值的就是拥有的某外地企业5%股权,但这唯一资产的变现存在一定障碍,该企业系当地国资委下属的国企,如启动上报及后续变价方案的审批,不仅审批流程多,等待时间也较长。面临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现实困境,债权人十分焦虑。

在这种情况下,若继续开展破产清算,势必造成企业主体消亡,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清偿。为了减小损失,法官以该企业拥有的5%股权为突破口,协同破产管理人与该外地企业方积极联系,通过电话、微信沟通无数次,书面发函20余次,召开了2次电话会议,探讨这5%的股权处置及债务清偿事宜。

在法院即将对这5%股权依法进行司法拍卖时,企业迎来了新的转机。在与债务人方几轮沟通下来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某,不甘企业就此面临破产清算的僵局,并表示愿以个人资产承担该公司的部分债务。

在这样的契机下,法官积极联系陈某,与其沟通清偿事宜。法官既要出招挽救这家企业,同时也要兼顾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破产和解具有程序灵活,操作简便,成本较低的特点,非常适合对于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进行破产挽救,法官决定一试。

几番沟通下来,破产和解有了新眉目。经过反复磋商,管理人、债权人、清偿人达成一致破产和解方案,约定今年5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

刚松一口气的法官,在接到陈某的电话后,眉头一皱。原来,因受疫情影响,原本约定的初步和解方案,陈某已无力承担。面对这种情况,法官没有气馁,他通过上海法院微法庭(异步审理)、在线谈话等方式搭建沟通桥梁,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商榷和解方案。几轮博弈后,终达成新的清偿计划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按原定金额履行,但分三期执行,给了陈某合理的履行期限。至此,濒临破产的企业终于化解债务危机,走出破产困境,迎来了新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的,有三种司法救济程序,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债权人等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符合破产申请条件予以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审核核定债权人债权并分配资产,最终注销公司。

破产重整系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重整而清偿债务的程序。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后,为防止面临破产并注销的困境,而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并经债权人会议商榷通过且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了结债务人企业债务债权的制度。

三种不同的制度具有各自的优劣,但相较而言,破产和解具有程序便捷、挽救成本较低的特点,既可保护债权人,也可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有助于挽救企业。

近年来,上海青浦法院坚持因企精准施策,积极运用破产和解、重整等程序帮助企业重获生机,也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引导部分僵尸企业有序地退出市场,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对保障企业健康长效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撰稿 陆辰彬 主审法官 王致民 编辑 崔缤予)

责任编辑: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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