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调解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后,顺利让两位当事人腾出房屋,有效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张某、高某分别与正定县某中学于2018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如学校不再对外出租,则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张某、高某为租赁房屋分别向学校支付了押金40000元。租赁期满,因政策原因和自身实际情况,学校不再对外出租,并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通知了高某和张某,但高某、张某拒不腾房,学校多次与二人协商,均未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李计顺通过阅卷并和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张某二人不愿意腾出房屋是想继续租用,且二人在租赁房屋前,向学校支付了押金,主张押金占用期间的收益,希望将租金予以减免。考虑到这两起案件中,学校因政策原因不再出租和学校租赁期间已获收益与房屋腾退难度,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学校退还押金、减免租金,张某、高某同意将房屋腾出,并交付钥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均得到维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这是正定县法院调解工作中的日常画面,也是正定县人民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来的又一个工作缩影。今后,正定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为民司法的宗旨理念,深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用实际行动检验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切实把为民司法记在心里,落到实处。(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