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运已然开始,为切实做好春运期间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托春运执法服务站,严查严惩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2020年1月21日凌晨4时许,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国道312线巩昌河(治超站)春运执法服务站执勤人员对一辆车号为冀A9***F的重型半挂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张某某出示的驾驶证有假证嫌疑,随即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进行核实,驾驶证信息与其出示的身份证信息都能对上,但细心的执勤人员还是发现了端倪,通过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对该驾驶人进行人脸比对,果不其然,眼前这个所谓的“朱某某”,是个冒牌货,见自己造假行为败露,该张向执勤人员如实交代了其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的违法事实。
经进一步核实,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加微信好友购买了驾驶证、身份证等“全套”手续,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结果刚一“现身”就被拿下。
在这一起交通违法案件中,张某某的违法行为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代码1005B)、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代码570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由玉门市公安局对张某某做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玉门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不要自作聪明,“假”的终究是逃不出交警的“火眼金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