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行人涉嫌交通肇事案件,行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玉门首例行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2018年7月23日20时3分许,王某在国道312线3027公里+800米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突然加速横穿,与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7月2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并结合监控视频分析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王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事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行人横穿机动车道并中途突然加速,影响了被害人的驾驶判断,避让不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司法实践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各种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驾驶、指挥人员,而道路上行人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还很少见。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该罪的主体并不是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任何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当前,城市中行人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翻越护栏、横穿和斜穿路口;任意横穿机动车道,翻越中间隔离带;青少年或儿童突然跑到道路上,对突然行进的车辆反应迟缓、不知所措;不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及各种标志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事故也时常发生。因此,广大交通参与者在日常生活中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否则这种不文明行为既为大家所不齿,备受谴责,也特别容易危及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甚至可能构罪。(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