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廉在线12月20日讯: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正式入刑。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情形更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可总有些“老”司机不当回事,心存侥幸,结果被依法追刑,追悔莫及。
2019年12月11日17时27分,江西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四大队执勤民警在上武高速赣闽收费站(铅山县境内)对一无牌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某满嘴酒气,遂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98㎎/100ml,已超过80 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随后民警带其至医院抽血进一步检测,经司法检验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6.1mg/100ml,属于重度醉驾。
据张某交代,10日晚在福建武夷山市家中宴请朋友饮酒至凌晨,本来自己平时的酒量喝白酒最多四五两,当晚心情不错喝了一斤多,且喝的是酒精度高达五十四五度的杨梅酒。第二天由于身体不舒服也没有吃什么东西,下午便开车去江西上饶办事,却没想到体内的酒精还没消化。目前,张某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警部门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高速交警提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存在思想上的误区,认为醉酒后第二天自然醒酒了,驾车不构成酒驾,殊不知,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率是有限度的,一般每小时仅能代谢10克至15克酒精,不同体质的人分解酒精的速度略有不同。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的认定是根据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与喝酒的具体时间无关,希望广大驾驶人驾车出行时,请勿心存侥幸,切莫酒后驾驶。(江西高速交警直属五支队第四大队 董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