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21时10分,江西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三大队民警在福银高速南城县境内的上塘收费站执勤时,对一辆车牌号赣F号轻型货车检查时,闻到司机身上有一股酒味,民警立即要求司机出示证件,并利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吴某进行检测。
民警第一次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吴某进行吹起,酒精测试仪并没有反应,随后民警要求吴某再次进行吹气,这时吴某告诉民警“我喝酒”不用再吹了。吴某告诉民警,因为自己的朋友从山东回来,于是自己就开车去南城一起吃了饭,中途喝了一杯白酒。吃完饭之后,接到老婆电话说她生病了,由于朋友们都喝了酒,晚上又找不到代驾,老婆一个人在家他又不放心,于是没听朋友的劝阻觉得自己比较清醒,抱着侥幸的心理开车回家,没想到开到收费站被交警查获了。民警再次对吴某进行呼气式酒驾检测发现酒精含量达到45gm/lm,随后将吴某带回大队处理。
最后,大队依法对驾驶员吴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的处罚。(江西高速交警六支队三大队 胡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