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廉在线9月23日讯:2019年7月,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县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本县二郎坪镇和丹水镇存在两宗土地未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导致国有土地资源长期闲置。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展行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留查。
1、位于二郎坪镇二郎坪村的1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1年被李某竟拍得到,2011年9月14日与西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1年12月26日之前开工,在2013年12月25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经申请同意后可以顺延;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位于丹水镇工业国区的59.4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4年被西峡县某公司竞拍得到,2014年4月3日与西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4年6月27日之前开工,在2016年6月26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经申请同意后可以顺延;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对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19年7月30日向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上述两宗闲置土地予以处理,同时对县域内国有闲置土地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切实落实土地管理职贵,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建议书送达后,西峡县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该局表示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依规对上述70亩国有闲置土地予以处理,并且将开展全县范围内闲置土地的集中整治活动。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也将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马志全 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