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基层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之一便是居民自治,居民自治是基层治理的目标,而基层治理则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谈起居民自治,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居民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继而才是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这些自治的具体字眼,那么村(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是否真正能体现村(居)民的意志呢?现代村(居)民是否具有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呢?从去年河南商丘一社区干部回应居民投诉“有100个办法对付他”和今年的社区工作者以“他的软肋是儿子,找个黑地拘他三天”整治闹事居民中可见一斑。究其原因,基层党组织力量涣散、村(居)民委会权力缺乏监管、社区工作者缺乏服务意识和为民素质、居民自治能力不足等都值得关注。
基层党组织是最贴近群众的党组织,一言一行应彰显党组织形象。不能因身处基层,成员组成就可随意东拼西凑,用个人举荐代替组织选拔,而更应从德、学、行多方面综合考核产生,建设紧跟党中央步伐、自觉学习和更新理论储备、拥有高度党性和政治执行力的基层党组织。继而在党组织的正确引领下,精选高素质真作为干部充沛基层力量,提高社区工作者门槛,及时将受过刑事处分、不履职尽责的工作人员踢出局,净化基层居民自治组织风气。
基层治理应加大宣传居民自治法规政策,培养自治意识和能力。快节奏的生活中,大部分群体忙于就业、教育和人际,局限于自己的圈子,逐渐习惯了民主投票打招呼、办事盖章找熟人、利益分配走后门,在时间和成效面前忘记了自己作为公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唤醒居民的自治意识,首先要大力宣传居民自治的相关法规政策,依法赋能;其次要宣传分享典型高效的居民自治案例,肯定自治效果;最后宣讲居民不自治的权益危害,鼓励居民自愿参与治理。居民才是居民自治的主角,多途径为居民赋能,让他们真正具备自治的能力,自觉参与自治,助推居民自治的良性循环,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归属感、安全感、幸福感。
规范各项民主自治,实现民意全过程监管也是一项切合实际的举措。我国先后出台的系列民主自治举措均为实现民主而制定,主要体现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上,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人民民主,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买卖选票、自动弃权、走过场等现象仍然存在。全过程监管民主自治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民主,事前畅通的民意反馈途径,及时遏制有损公平行为的萌芽;事中公开、透明化的民意行使监管,确保真实民意表达和公平公正;事后规范化的公示和调研考察,为民意的落地生根保驾护航。“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安徽岳西县委编办 胡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