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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变迁

2020-09-28 10:59:52 | 来源: 中廉在线

习近平总书记在描述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说: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这里的树指的是森林,森林是生命的根基,林业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那么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是否有效地保护了森林,发挥了森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呢?

新中国成立以来到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集体林经营制度大体经过四次变动: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变动非常频繁,但每一次的改革实际上都没有涉及产权问题。当时的集体林经营制度面临着三个历史遗留问题。第一是产权模糊,主要表现为山界不清和主体虚置。山界不清是从土改时期就遗留的乡与乡之间、国营与集体之间权属不清界址不明的问题;主体虚置是因为农民没有收益权,林木销售不走市场价,导致林农不愿意去管理林地和林木。其次是产权不稳,有恒产者,才有恒心,没有稳定的产权就没有办法给产权所有者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从而无法产生产权激励。最后是产权残缺,由于林业很强的外部生态效益,国家为了增进社会福利,提高生态效益,通过各种各样的政策、措施对林业产权进行了限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林农的利益,导致了林业产权的残缺。

2001年,福建省武平县率先在全国开展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地经营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林农。这个以确权到户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林权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通过放权、还权和还利的持续林业改革创新探索,充分解决了产权模糊、产权不稳、产权残缺等问题。200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已扩展到全国。明晰产权只是林改的第一步,如何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尽快引导林农走上“不砍树也能致富”的道路,才是这一轮林改的核心目标和关键所在。配套改革通过探索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商品林赎买和兴“林”扶贫,大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不仅促进了林农收入的增加,而且有效实现了绿色就业,保障了林区社会的稳定和谐。

每一次林业产权的变动,都牵动着农民的切身利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更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通过本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和质量的同时,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真正地实现并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龙岩市武平县委党校 钟玲芳)

责任编辑:李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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