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不断完善机制,加强沟通,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了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了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进一步巩固通化县“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典范县、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等金字招牌。
突出领导干部权力责任。一是突出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大对环境损害的督促检查力度,实施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指责范围内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工作机制,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二是体现有权必有责。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严格追究责任。三是体现“党政同责”。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从严从实落实责任追究。一是责任追究方式。针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现象,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二是选拔任用依据。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三是责任终身追究。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机构分工协作共同负责。一是启动和实施程序。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对发现有追责情形的,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是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与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有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的,移送而未移送的,追责而未追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通化县委组织部 于连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