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4日21时46分,江西省高速交警直属六支队第三大队执勤民警在抚州市南城县南城收费站进行酒驾检查。在对一辆赣F牌照小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驾驶员刘某存在酒驾嫌疑。
经过检测核实,发现该车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每33mg/100ML,见酒驾被查,驾驶员刘某懊悔不已,对民警多次企图下跪,并表示因为女儿闹着回家才会开车,自己从来不酒驾,希望博得民警的同情,网开一面。
最后高速交警直属六支队第三大队对刘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刘某知道处罚结果后后悔不已。
在此,江西高速交警再次提醒,疫情有所缓解,亲人相聚虽然高兴,但也决不能酒后驾车。(江西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三大队 郑万飞 尧文军 )